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公告

  朱林水: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05)杭民一初字第149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15分在本院法庭由审判员王依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一文、人民陪审员魏卫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晓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国纪经贸有限公司诉你、马忠清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07年3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602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郑少智、黄建平、姚萍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依邦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冰灯米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07年3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602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郑少智、黄建平、姚萍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汇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华融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07年3月6日上午8:40时在本院502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王斌、张炜、叶盛华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卢洪斌:
  本院受理原告赵叔衡诉你、赵蕾艳民间借贷还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6)下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洪斌、赵蕾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叔衡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871元,由原告赵叔衡承担71元,被告卢洪斌、赵蕾艳承担8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朱海:
  本院受理原告朱苏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7年2月28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俞华敏: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雄诉你和戴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2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7年3月1日14时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韦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倪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6)桐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韦战军欠原告倪康军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60元,由被告韦战军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邮资费60元,由原告倪康军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黄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桐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吴国娟与你离婚。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孙建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永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异议人王友芳对本院扣押的扬子牌货车一辆(车牌号码:浙AE7561)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开庭进行听证,现已经听证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建执字第79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案外人王友芳的异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二份,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建德市人民法院

  方勇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明珠与被执行人方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谢樟富对本院查封的坐落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政法路1号II04幢105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9.21平方米)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异议书副本及证据、出庭听证通知书、听证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五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5法庭公开开庭听证。逾期不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